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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校园环境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2016-01-04 11:33  

重庆师范大学校园环境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园管理,优化育人环境,依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城校区,其他校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三条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协调各种矛盾冲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校园秩序。宣传部、学生处、研究生院、后勤与公共资源管理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服务保障集团等是相关责任单位。

第四条根据校园管理需要,门卫有权查验进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本校师生员工可持工作证、学生证或学校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进校。校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须经查验并登记证件后方可进校。

第五条境外人员(含港澳台人员,下同)来校讲学、举办讲座或进行其它学术交流活动,须持有效证件,并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宣传部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校采访,须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或采访单位盖章的采访介绍信或公函,并须事先与学校宣传部沟通后方可进校采访,采访报道需符合《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

境外新闻记者进校采访,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要求,持有重庆市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核发的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宣传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部门联系,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校采访。

第七条门卫负责检查进出学校的车辆,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门卫查询。校外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门卫同意并履行登记、安检手续后方可进入。严禁摩托车进入校园。

携带物品出校的人员和车辆,须主动向门卫交验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并履行登记手续。

进入校园的各种机动车辆须自觉遵守《重庆师范大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按行车指示路线行驶,时速不超过20公里,严禁鸣笛,并在指定区域内规范停车。

第八条所有到校人员应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一)严禁赌博、酗酒、围攻、起哄、谩骂、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二)严禁骗取、敲诈、偷窃学校公物或他人财物;

(三)严禁损坏或擅自移动各类公共设施、设备;

(四)严禁其它破坏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章校园公共卫生及有关活动管理

第十条后勤与公共资源管理处是校园公共卫生和有关活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团委等是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所有到校人员都应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环境卫生

(一)严禁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办公区、学生宿舍

区喧哗和吵闹;

(二)严禁高空抛物、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三)严禁乱倒和焚烧垃圾。运输垃圾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撒落;

(四)严禁攀枝折花、采摘果实、损坏树木、践踏草坪;

(五)严禁在校内捕鸟、钓鱼、养殖家畜家禽;

(六)严禁携带宠物进校和在校内饲养宠物;

(七)严禁其它影响、破坏校园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组织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校内举办的超过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以及有校外人员参与的集会、体育赛事等各类活动须报请党政办公室、后勤与公共资源管理处同意并到保卫处作安保备案,经活动主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利用学校资源举办各类培训班和考试。除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外,举办其他培训班和考试,必须经后勤与公共资源管理处审批同意。

第四章校园宣传品管理

第十四条宣传部是校园宣传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校园横幅、标语、海报、通知等宣传品的管理。后勤与公共资源管理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团委、服务保障集团等是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校园宣传品的发放或张贴应按相应程序申报,经宣传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发放或张贴,并在限定时间内撤除。

第十六条学校在规定区域设立张贴栏,划定展板放置和横幅牵拉范围,严禁在规定区域外乱张贴、乱牵拉、乱摆放,实行“谁张贴、谁牵拉、谁摆放,谁清除”原则。

第十七条凡未经宣传部审批备案、未在指定区域张贴、牵拉、摆放的均属违规行为。

第五章校园摆摊设点管理

第十八条后勤与公共资源管理处是摆摊设点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校园摆摊设点管理。保卫处、服务保障集团、学生处、团委等是相关责任单位。

单位和个人在校内摆摊设点,要根据程序向后勤与公共资源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后勤与公共资源管理处、保卫处审核同意后在限定时间、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第十九条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规摆摊设点行为:

(一)校内的无证经营行为;

(二)未经允许在校内擅自开展各类经营性、促销性和服务性活动;

(三)经相关部门同意,但未在指定地点、限定时间内开展活动;

(四)校内商业网点擅自扩大经营场所,出店经营等;

(五)在校内肩挑叫卖、上门推销;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摆摊设点行为。

第六章校园施工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基建处、后勤与公共资源管理处是学校建筑施工和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学校所有建筑施工和设施建设管理。保卫处、信息技术中心、服务保障集团等是相关责任单位。

第二十一条在校内兴建任何临时或永久性建筑和设施,进行项目改造和修缮,必须经学校立项同意,且在基建处或后勤与公共资源管理处进行施工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校内施工。

第二十三条所有工程必须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得影响校园安全、校园环境和师生员工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明确施工区域,建筑工地周围须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修建围墙或围挡。施工所需材料及有关杂物必须放在施工区域内。施工单位须做好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地面、附属设施和环境恢复原状。

施工车辆在校内行驶时,须凭施工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保持车身整洁,装载物品或泥沙等不得沿途洒落、污染环境。

第七章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校园环境管理中的一般问题原则上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决;较大问题由各责任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协同解决;重大问题由责任单位提请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商议解决。责任单位牵头时,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二十五条校园环境管理各责任单位应建立职责范围内的校园管理情况定期巡查机制,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一)二级单位违反校园环境管理规定,由责任单位向违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违规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在整改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并以书面方式向责任单位作出说明,拒不整改的,由责任单位提交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审议。经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裁决二级单位违规属实且必须进行整改的,由党政办公室督查督办,并追究单位责任人责任。

(二)师生员工个人违反校园环境管理规定,由师生员工所属二级单位通过教育、行政管理等方式,责成当事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服从二级单位教育管理的,可由二级单位报请学校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三)驻校商家和其他单位违反校园环境管理规定,由责任单位向其业务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

(四)校外人员违反校园环境管理规定,由责任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任单位可提请保卫处配合责令其限时离开学校。情节严重者,门卫可谢绝该当事人入校。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校园环境管理规定给学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由当事单位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校园环境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师范大学综合治理委员会 办公室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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