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
 本站首页 | 部门介绍 | 工作动态 | 消防安全 | 人武工作 | 法规制度 | 办事指南 | 重庆师范大学主站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法规制度>>正文
 
重庆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19-05-07 16:41  

 

 

 

重庆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它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重庆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行人以及占用道路开展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道路,不得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设施设备、交通标示、标线。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

第六条 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施工,应事前报备保卫处,在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七条 严禁破坏道路,对无故破坏道路者,由保卫处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恢复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八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校园内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本办法提及的机动车辆是指具有动力装置的车辆,含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九条 允许校园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的车辆在校园通行,非注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须向门卫说明事由,经同意、登记并检查后方可进入。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对门禁系统进行管理,授权各二级单位对因公来访车辆进行临时注册(沙坪坝校区除外)。大、中型客车及货车进校须到保卫处注册。信息技术中心负责门禁系统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保障。

第十一条 因公来访须进入校园的校外车辆,由其对口业务单位提前在车辆管理二级平台进行临时注册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行,车辆通行所产生费用应由对口业务单位与学校结算。

第十二条 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金盾护运车、邮政车等国家规定具有特殊标识的特种车辆准予通行。

第十三条 大、中型客车及货车原则上不允许入校,确因教学、科研、基建、供给等需进入校园的,用车单位须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指定的校门和规定的时间段通行并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十四条 摩托车、轻便燃油摩托车及外卖车辆禁止入校(沙坪坝校区除外),教职工、学生的轻便电动摩托车、自行车进出校园必须刷本人校园卡通过非机动车道。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定时速5公里,校园内道路限定时速30公里。机动车辆应自觉礼让行人。

第十六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本办法提及的非机动车辆是指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

第十八条 校园内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应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人行横道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逆向行驶,禁止违章带人,禁止急转猛拐,禁止骑车打手机和双手脱把,严禁骑快车和做危险动作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玩踏板、滑板等活动,禁止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行驶。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应停放在车库、停车场或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放。未经允许,严禁车辆在校园主干道停放。

第二十二条 燃油汽车禁止占用充电车辆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或不妨碍行人通行的便道上,摆放整齐。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举行大型活动时,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报告保卫处并督促来访车辆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卫处。符合简易处置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等公私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注册机动车超速行驶或在规定区域以外地点停车者,视为违规,将给予批评教育及处理;月累计违规3次及以上或一季度累计违规4次及以上者,将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并在校园车辆管理系统中注销其信息,注销信息期间视为校外车辆,进入学校计时收费。注销之日起7日后到保卫处接受处理,申请恢复注册。

第二十八条 非注册机动车超速行驶或在规定区域以外地点停车者,违规1次给予警示教育,累计违规2次及以上者,将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秩序,经劝导仍不纠正者,保卫处可对有关车辆进行锁车、拖移处置,或将占道物品搬移现场,所产生费用由违规者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保卫处负责执行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宗教事务条例
下一条:重庆师范大学沙坪坝校区车辆管理规定
关闭窗口
 
· 关于办理2023届毕业生户口迁...
· 关于敦促校内电动摩托车登记...
· 重庆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通行证
· 关于2021届毕业生户口迁移的...
· 关于2020届毕业生户口迁移的...
· 重庆师范大学校园车辆登记注...
· 重庆师范大学车辆违规处理流程
· 关于2019届毕业生户口迁移的...
· 关于调整大学城校区车辆登记...
· 重庆师范大学各单位大型活动...
· 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相关说明
-更多-

Copyright © 2008-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师范大学保卫处(武装部)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 邮编:401331
联系电话 〉〉 综合科:65362738 消防科:65910153 治安科:65910146 校卫队(老校区):65363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