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在学校所辖区域内,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教学、科研、办公、服务、生活、经营等建筑空间(含广场、地下室、楼顶平台等)和出借、出租的各类场所,从事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二条 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压实动火作业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审批和监督动火作业,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校内单位提交的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批;
(二)对动火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校内动火作业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章 动火作业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动火作业申请实行归口管理。
(一)学校各类出租用房承租单位的动火作业由承租单位报经出租管理部门同意后,再报保卫处审批;
(二)教学或科研等开展的实验动火作业由相关单位报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再报保卫处审批;
(三)基建施工工地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报经基建处同意后,再报保卫处审批;
(四)维修改造工程工地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报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再报保卫处审批;
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直接报保卫处审批。
第五条 动火作业申请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动火作业安全风险评估,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火措施,制定动火作业详细计划表,制定动火作业安全处置预案;
(二)申请单位须做好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员相关资质的审核,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三)明确动火作业安全负责人和现场监管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动火作业安全事项,现场监管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四)填报《重庆师范大学动火作业申请书》(后简称《申请书》)。
第六条 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时,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师范大学动火作业申请书》;
(二)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承诺书;
(四)动火作业详细计划表;
(五)现场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的电子照片;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动火作业的单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申请书》仅在审批的作业范围、时间内有效;《申请书》不得连续使用,每动用一次必须申报一次。
第三章 动火作业现场管理
第八条 动火作业期间严格落实“动火不行课、行课不动火”“动火不经营、经营不动火”和动火作业“六必须”要求。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 现场监管人员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申请书以备保卫部门查验,且不得超出申请书规定的范围、时间动火。
第十条 保卫处对审批通过的动火作业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对不符合安全的施工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申请单位整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前不得在校内动火。如有违者,将责令申请单位和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纳入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动火作业造成消防事故的校内各单位及个人,将按消防主管部门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师范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