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居民身份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凡需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本人应持户口簿到常住人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未设派出所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申、换、补领手续,二个月内领取居民身份证。
2、申领。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交纳工本费拾元。
3、换领。公民有下列原因之一:因迁移变动住址;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已满;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公民需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应办理换领手续,交纳工本费拾元,取新证的同时交回旧证。
4、补领。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应当申报补领新证,交纳工本费贰拾元。
5、办理临时身份证。公民在按规定程序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过程中,因急需用证而又尚未领到证件的,可以申领临时身份证。在申领临时身份证时须同时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办理临时身份证需交纳工本费拾元。
6、办理快证。公民因工作、生活急需,自愿要求在短期内领取居民身份证,可申请办理快证,本人并持户口簿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交纳工本费伍拾伍元,自交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市局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交款收据领证到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领取。